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處罰可以委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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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行政強制和行政處罰這是一個道理的,行政處罰本身就是帶有強制性的,雖然行政公權公開透明化的相關工作已經取得了很大的進步,但是人們依然對於行政處罰上的一些基本常識性問題的瞭解還是不夠全面。就比如説,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處罰是可以在有關行政單位的委託下,委託給具備一定條件的組織去實施的。

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處罰可以委託嗎

一、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處罰可以委託嗎

1、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可以在其法定權限內委託符合一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這就從法律上肯定了處罰權委託的地位。

2、依法行使行政處罰的組織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務的事業組織

(2)具有熟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業務的工作人員

(3)對違法行為需要進行技術檢查或技術鑑定的,應當由有條件的組織進行相應技術檢查或技術鑑定。

一般行政機關是沒有這個權利的,如果您在實際中遇到其他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處罰的情況,您可以通過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行政處罰法》第十八條 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可以在其法定權限內委託符合本法第十九條規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行政機關不得委託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委託行政機關對受委託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應當負責監督,並對該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受委託組織在委託範圍內,以委託行政機關名義實施行政處罰;不得再委託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二、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

1、限制人身自由。

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行政機關在特定情形下可以限制行政相對人的人身自由。一是行政相對人處於醉酒、精神病發作等狀態,非管制不能避免行政相對人對其本人造成危害或對他人構成威脅。二是行政相對人意欲自殺,非管制不能保護其生命。三是行政相對人存在其他嚴重危害公共安全或他人人身安全的情形,非管制不足以預防或救護。

我國相關立法規定了多種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如保護性約束、立即拘留、強制扣留、強制搜查、強制隔離、強制治療、現場管制、強行驅散等。

2、處置財物。

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強制過程中,可以對相關財物依法進行處置,涉及所有權的4項權能,即行政機關可以對相關財物依法佔有、使用、收益、處分。在實踐中,行政機關採取行政強制措施處置財物具體表現為對查封、扣押、凍結、使用、處分以及對財物的使用進行限制等。

3、進入住宅、場所。

當公民的生命、身體、財產有危險,非進入住宅、場所不能實施救護或不能制止危害行為時,顯然有必要允許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及時進入該住宅、場所採取一定措施。需要注意的是,及時進入公民住宅必須有法律明確的授權。

由此可見,行政處罰並不是不能委託,但是委託的這些組織必須是按照國家相關規定依法成立的用來管理公共事務的一些事業單位。而且單位當中的工作人員對於相關的法律法規都是非常熟悉的等,行政機關在委託給其他機構實施強制性的行政處罰的時候,也要在法定的權限內進行委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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