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法車輛扣留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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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法車輛扣留期限

行政處罰是行政制裁的一種形式,指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法定職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在作出了行政處罰之後,可以申請進行聽證,對於行政處罰程序,在《行政處罰法》中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至於行政處罰的種類,則主要包括了七種,有警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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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法期限

對於行政處罰法期限的情況,我的回答如下: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的規定,填寫和送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履行事先告知的程序。如果專賣人員在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之前不履行事先告知的程序,就是辦案程序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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