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行政處罰網上公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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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關於行政處罰網上公開嗎?

關於行政處罰網上公開嗎?

行政處罰在網上公開,當受到行政處罰時,除非會損害公民或者相關組織的利益時,才會選擇不公開。《行政處罰法》第四條,行政處罰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對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規定必須公佈;未經公佈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

二、行政處罰的適用方式

(1)不予處罰。根據規定:

A.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

B.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

C.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D.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現的,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2)從輕或減輕處罰。從輕處罰,是指在行政處罰的法定種類和法定幅度內,適用較輕的種類或者依照處罰的下限或者略高於處罰的下限給予處罰,但不能低於法定處罰幅度的最低限度。減輕處罰,是指在法定處罰幅度的最低限以下給予處罰。如,税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從輕處罰2000元,減輕處罰1000元。根據規定,依法應當從輕或減輕行政處罰的情況有:一是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二是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三是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四是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五是其他依法應從輕或減輕行政處罰的情形。

關於從重處罰問題,《行政處罰法》未作明確規定。有的特別法律、法規,如《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對應當從重處罰的情形作了明確規定。該條例第53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

(1)因走私被判處刑罰或者被海關行政處罰後在2年內又實施走私行為的;

(2)因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被海關行政處罰後在1年內又實施同一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的;

(3)有其他依法應當從重處罰的情形的。

又如,《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0條規定,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

(1)有較嚴重後果的;

(2)教唆、脅迫、誘騙他人違反治安管理的;

(3)對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證人打擊報復的;

(4)6個月內曾受過治安管理處罰的。

對於行政處罰的處理,在司法實踐中是比較常見的,一般是屬於行政機關根據職能對違法行為進行處理,但有關處理結果是需要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進行辦理的,並且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要進行公開,並接受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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