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務機關的行政處罰能對外公開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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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務機關的行政處罰能對外公開麼?

税務機關的行政處罰能對外公開麼?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處罰決定書》是文書,其記錄的內容屬於政府信息。按此,只需要告知處罰內容。至於舉報人要複印文書則需按照檔案查詢複製程序申請。

2、《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行政機關認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商業祕密、個人隱私,公開後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書面徵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但是,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予以公開,並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第三方。”《處罰決定書》是發給被處罰當事人的文書,沒有抄送舉報人的規定,所以,把這樣的一份文書複印給舉報人(不是處罰當事人),要書面徵求第三方(當事人)的意見,如果當事人不同意,就不能給。

二、行政處罰

(1)一行為不再理。行政主體對行為人的第一個處理尚未失去效力時,不能基於同一事實和理由給予第二次處理,除非第二個處理是對第一個處理的補充、更正或者補正。如果第一個處理違法不當,行政主體應當先撤銷,再重新處理。如果第一個處理合法正確但未達行政目標,行政主體應充分考慮信賴保護原則,必須撤銷的,應依法給受損失的相對人一定的補償。

(2)一行為不再罰。除了法律有明確規定或者依基本法理和法律規則合理推定,如合併處罰、一事多層罰、一事罰多人、一事多行為等情形以外,行政主體應嚴格遵循一個行為一次處罰的原則。

(3)一行為不再同種罰。對於行為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行政主體不能給予兩個以上相同種類的處罰。這主要指一個違法行為觸犯幾個法律條文的情形,即法理上所稱法條競合或者規範競合。一旦出現規範競合,應當允許各個法律條文對應的相關行政主體依據不同理由分別作出處罰。但為體現相對公平和公正,各行政主體不能對行為人採取相同種類的處罰。

(4)一行為不得兩次以上罰款。對於行為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無論觸犯幾個法律條文,構成幾個處罰理由,以及由幾個行政主體實施處罰,只能給予一次罰款。如果幾個行政主體對涉案違法行為都有權罰款,根據效力優先原則,應該是誰先罰款誰有效。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行政處罰的原則應當堅持按照法律規定的情況來進行處理,特別是對於税務機關的行政處罰原則認定上,必須依照實際的犯罪事實來進行辦理,處罰原則一般還涉及到税務涉案金額的大小,如果嚴重的還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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