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公安機關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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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公安機關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嗎?

關於公安機關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嗎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條規定,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分為:

(一)警告;

(二)罰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

對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可以附加適用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

根據此條規定,公安機關有權力吊銷的是由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而營業執照是由工商行政機關發放的,只有工商行政機關才可以撤銷其發放的營業執照。所以,公安機關無權吊銷老百姓取得的營業執照。

營業執照被吊銷是一種處罰,也就是主體資格雖然存在,但已經是退出市場了,這是不能恢復的,也有部分省市交納了罰金以後恢復的情況,具體怎樣,當事人可以到本地工商局諮詢以下。可以先提出行政複議複議結果不滿意提出訴訟,也可以直接提起訴訟要求撤銷行政行為,恢復原狀。

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是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據國家工商行政法規對違法的企業法人作出的一種行政處罰。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後,應當依法進行清算,清算程序結束並辦理工商註銷登記後,該企業法人才歸於消滅。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吊銷營業執照和企業申請註銷登記是市場主體退出市場的兩種方式,儘管兩者均導致企業法人資格的消亡,但其法律後果卻大不相同。註銷登記以企業申請為前提,是企業的主動行為,是企業合法退出市場的唯一途徑,它既是出資人、股東的合法權利,又是其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吊銷營業執照則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企業依法做出的一種最嚴厲的行政處罰,吊銷營業執照就意味着企業法人資格被強行剝奪,其民事主體資格、經營資格隨之消亡,企業不得繼續從事市場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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