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追訴時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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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追訴時效規定

行政處罰是行政制裁的一種形式,指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法定職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在作出了行政處罰之後,可以申請進行聽證,對於行政處罰程序,在《行政處罰法》中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至於行政處罰的種類,則主要包括了七種,有警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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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追訴時效原則

根據規定行政處罰追訴時效原則如下:

(一)應受處罰的構成要件,指某種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所必須具備的條件,它是實施行政處罰時必須加以確認的。具體的構成要件是:

(1)必須已經實施了違法行為。違法事實已經客觀存在。

(2)違法行為屬於違反行政法規範的性質,行政處罰只能針對違反行政法規範的行為。

(3)實施違法行為的人是具有責任能力的行政管理相對人;

(4)依法應當受到處罰。只有法律明確規定應受到處罰的違法行為,才能適用行政處罰。

(二)不予處罰的規定,指行為人雖然實施了違法行為,但由於具有特定的情形而不給予處罰:

(1)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

(3)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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