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理決定和行政處罰決定有什麼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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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理決定和行政處罰決定有什麼不同

行政處理決定和行政處罰決定有什麼不同?

1、作出決定的主體範圍不同。行政處罰是由享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主體作出的,這些行政主體具有對外管理職能,其行政處罰權已為法律、法規明確規定。而行政處分是由受處分的公務員所在機關,或上級機關,或行政監察機關作出的。也就是説,一般的行政機關都享有對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處分權。

2、所制裁的對象不同。行政處罰制裁的對象是違反行政法規範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而行政處分的對象僅限於行政機關係統內部的公務員。

3、採取的形式不同。行政處罰的形式、種類很多,有警告、罰款、行政拘留、吊銷許可證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而行政處分的形式只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 職和開除等六種形式。

4、行為的性質不同,行政處罰屬於外部行政行為,以行政管轄關係為基礎;而行政處分屬於內部行政行為,以行政隸屬關係為前提。

5、所依據的法律、法規不同。行政處罰所依據的是有關行政管理的法律規範,而行政處分 則由有關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或公務員的法律規範調整。

6、兩者的救濟途徑不同。對行政處罰不服的,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相對方可申請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通過複議與行政訴訟獲得救濟;而對行政處分不服的,被處分的公務員只能向作出處分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或行政監察部門申訴。

《行政處罰法·》

第三十三條  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履行行政處罰決定。

第四十六條 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當場收繳的罰款外,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銀行應當收受罰款,並將罰款直接上繳國庫。

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並不很難區分,一個針對的是一部分人,一個是針對的全體公民,行政處罰違反的是法規,而行政處分只是違反的公司內部規則。無論是處分還是處罰,我們都會受到一定的懲罰,所以日常生活中,我們要自覺規範自己的行為,遵守法律法規。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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