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一般程序法定必經環節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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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一般程序法定必經環節是什麼

行政處罰一般程序法定必經環節是什麼

立案是合法啟動行政處罰程序的首要環節和法律依據。發現案源並經初步核查、核實案源線索後,認為依法應當立案查處的,辦案機構應當及時立案。立案是合法啟動行政處罰程序的首要環節和法律依據。具體詳細的情況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

一、主體明確。主體明確是行政處罰的首要問題,必須把好主體關口。

1、行政處罰的主體明確。行使農業行政處罰的主體有兩類,一是農業行政管理機關,二是法規授權的組織。縣(區)以上農業行政管理部門是農業行政處罰的主體機關,市植物檢疫站、市獸醫衞生監督檢驗所按照法規授權,在法定職權範圍內行使行政處罰權,並對實施行政處罰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2、申辯、複議、訴訟、的主體要明確。行政相對人認為行政處罰侵犯其合法權益,有依法提出聽證、申請複議、提起訴訟、要求賠償的權利。對農業行政管理機關實施行政處罰不服,有向作出處罰的上級機關提起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是人民法院對行政處罰進行司法審查,當事人雙方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提起訴訟由最初作出行政處罰的農業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過複議改變行政處罰行為,複議機關是被告;複議機關維持行政處罰決定,作出行政處罰的農業行政機關、法規授權的組織是被告,受委託組織作出的行政處罰,委託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3、依法行使處罰權。執法主體行使農業行政處罰權必須注意兩點:要有處罰權限,法無授權不得執行,法有授權必須執行;法律法規條款中有明確規定的,應依法歸口負責。不能逾越法定權限,包括執法手段、處罰程度和處罰時間均不能越權;例如《種子法》第九章第五十五條“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是種子行政執法機關”,其他政府部門對種子實施行政處罰就超越了執法權限。

二、事實清楚。違法行為人的違法事實清楚,才能依法給予行政處罰。認定“事實清楚”必須把握同時具備的三個條件:

1、必須符合合法有效的農業法律法規所確定的法定事實。一是指證一個違法事實時,證據必須同時符合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要求,使每一個證據都是定案的證據,使認定的違法事實證據確鑿。為此,要對案件情況進行全面、客觀、公正的調查,認真收集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和當事人陳述、鑑定結論、勘驗記錄和現場筆錄等證據,形成嚴密的證據鏈。二是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的文書也是證據,所以製作《行政立案審批表》、《案件處理意見書》、《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行政處罰聽證會通知書》、《行政處罰聽證會報告書》、《行政處罰決定書》、《強制執行申請書》、《行政處罰結案報告》的時間要符合法定要求,內容順序要合法,《行政處罰文書送達回證》必須有當事人或證明人簽字等。

2、要符合行政處罰的特殊條件。例如農藥管理條例第七章第四十條第四款“不按照國家有關農藥安全使用的規定使用農藥的,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後果,給予警告,可以並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在這裏特定條件是“使用者違反使用規程,造成危害的後果”。另外第四十三條“生產、經營假農藥的,情節嚴重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吊銷農藥登記證或者農藥臨時登記證”。“情節嚴重”是特殊條件,此類特殊條件在一定情況下才具備,達不到法定範圍的就不能施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3、對相對人實施行政違法行為的追究,應在追究的有效時限以內。農業法律法規違法行為的追究時限作出明確的規定,要嚴格執行,《行政處罰法》第四章第二十九條第一款“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例如農民購買農作物種子以後,在農作物收穫時,經驗證是種子問題,仍然要依法追究生產者或經營者的違法行為。

三、程序合法。1996年10月1日,國家頒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對行政處罰程序作了嚴格明確的規定。違反程序就是違法。應着重作好以下六點:

1、要符合法定的程序種類。《農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把行政處罰的程序分為簡易程序、一般程序和聽證程序三種,對各種程序的適用條件作了明確的規定。因此,農業行政處罰機關或法規授權的組織對違法行為人實施行政處罰,應選擇執行處罰程序的種類並根據違法行為的程度、情節以及單列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對照程序適用條款實施行政處罰。例如《農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三章第一節第十八條“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農業行政處罰決定。”而行政處罰超過對公民處以50元或對法人、其他組織的行政處罰超過1000元就要使用一般程序。《肥料管理辦法》第五章罰則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行政處罰種類只有警告、罰款;《種子法》第十章第五十九條至六十七條沒有進行簡易處罰程序的條件。除警告外執行行政處罰均應採用一般程序。從以上情況可以看出行使農業行政處罰大部分應使用一般處罰程序。

2、要符合行政處罰有關調查、聽證的規定。主要包括調查人員兩人以上,認真做好書證、物證等取證工作。有直接利害關係的不得進行執法調查、聽證,調查人員不得主持聽證等。

3、要符合法定的步驟。從報批、立案、調查取證到作出處罰決定和送達,步驟不能少,不能顛倒,必須做到規範化。例如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序,向當事人亮證執法,表明身份(必須在詢問筆錄中記述清楚,要有當事人的簽字);指出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説明給予行政處罰的理由、法律依據要明確到法規的條款;進行現場取證,做好行政處罰的準備工作,這是實施簡易程序的重要步驟,是實施行政處罰的必經程序;製作《行政處罰(當場)決定書》,載明違法行為、處罰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行政機關名稱、執法人員的簽名等,這是行政處罰的事實結果;當場執行行政處罰要符合當場收罰款的條件,並出具財政部門統一的行政罰款收據,這是農業行政機關行使行政處罰權的內部要求。給予警告或者罰款後,必須告知被處罰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和提出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的權利。在一般程序中,除依法可以當場決定行政處罰的,執法人員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填寫《行政處罰立案審批表》,並報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符合條件的,應在7日內予以立案。只要立案就要嚴格按照一般處罰程序執行。

4、要符合法定方式。調查、談話、取證、採取措施等方式應當符合法定要求。例如:詢問筆錄要有被詢問人的簽名或者蓋章;勘驗檢查時要請在場的人見證;對證據的保存要經過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抽樣取證要有當事人在場;對違法事實確鑿的違法行為製作《案件處理意見書》,經審查後,方可製作《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當事人在收到通知書之日起3日內進行陳述或者依據法定條件組織聽證;農業行政處罰機關負責人要對案件調查材料、當事人陳述和申辯材料、聽證會筆錄和聽證會報告書進行審查,認為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案件,根據情節輕重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特別注意的是在一般處罰程序中,要依法組織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山東省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實施辦法》第二條規定:“對公民處以五百元以上罰款,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以二萬元以上罰款”要使用法定的聽證程序,缺少這個環節,行政執法無效。

5、要符合法定的形式。不論適用哪一種處罰程序均應有一定的法定形式。要統一使用山東省農業行政執法文書,並編號、備案,這樣文書的格式才能符合法定的要求。

6、要符合法定的時間要求。行政處罰程序中對各階段的時間要求非常嚴格,必須認真掌握好。例如《農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填寫《行政處罰立案審批表》,應當在7日內予以立案。”也就是填寫行政處罰立案審批表的時間與立案的時間超過7日,處罰就違反了處罰程序。農業《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被處罰人,應當在7日內送達被處罰人。這個時間是當事人簽字的日期;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收到《違法行為處理意見書》之日起3日內以書面方式向聽證組織機關提出,超過3日視為放棄這個權力。農業法律法規中,對時間的裁定,要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要求,起止日不在法定時間以內。行政處罰程序要求實施行政處罰必須“程序合法”,這對各級農業行政主管機關正確行使農業行政處罰權提出了較高的要求。

四、適法無誤。農業行政處罰所適用的法律法規應當合法有效、確實具體和全面充分。主要把握好以下三條:

1、法律法規的選擇必須合法有效。為了適應國際慣例,國家對部分農業法律法規進行相應的修改或新規定,必須執行最新法規,及時禁用被廢止的法規條款。

2、法律法規的適用必須確切具體、全面充分。對同一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有時需要使用多項條款,對個別的違法行為可能還應使用其他法律法規規範的相應條款,包括同一層次的法律規範或不同層次的法規規範,可能還要包括法律法規的總則規定和分則規定。例如《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關於實施處罰責令改正違法行為的規定,它適用於所有違反行政法律法規規範應受行政處罰的行為,凡是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的案件,均應同時責令違法行為人改正或限期改正違法行為。

3、使用法規的規範條款,必須防止技術性錯誤。既在行政執法文書的起草、抄寫、打印和校對環節,必須認真審查,尤其是在時間、證據、程序等方面要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決定要合法,“程序合法,內容也要合法”。例如:《植物檢疫條例》第七章獎勵和處罰第二十四條第六款第二項“罰款按照以下標準執行:對於非法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對於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0000元以下罰款”。這個條款列出的“非法經營活動中”和“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在技術上要認真加以區分,對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實施行政處罰。在處罰的條件和數額上要符合法律法規中的規定,超過或低於法律法規中規定的處罰條件和數額也是違法。

五、公正合理。農業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必須做到“公正合理”,實施行政處罰的核心是防止處罰顯失公正。要把握好以下兩個方面:

1、掌握好“一事不再罰”和“處罰從輕、減輕和免除處罰”的原則。《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對當事人的同一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第四章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第二款“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以上規定包括了以下含義:一個行政機關對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的處罰;兩個行政機關對同一個違法行為都有處罰權,其中一個機關已經給予處罰的,另一個行政機關不得以任何理由或事實再給予處罰;一個違法行為違反了兩個以上法律規範,依法分別由兩個以上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罰的,一個行政機關已經給予處罰,其他行政機關就不得再給予行政處罰。另外“從輕處罰”是選擇較輕的處罰種類或選擇處罰幅度較底的處罰;“減輕處罰”是在法定的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的最低限以外進行處罰,程序上界乎從輕處罰和免除處罰之間。當然要堅持“過罰相當”的原則,對於有些法定只能從輕處罰的就不能給予減輕處罰,更不能免除處罰,必須體現行政處罰的強制性。

2、防止濫用職權,要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是防止濫用職權的措施之一,是將由幾個分別承擔農業行政執法單位(組織)的處罰權統一由一個行政機關對違法行為進行處罰,減少行政處罰權分散造成的扯皮現象,避免不必要的輪番檢查、重複處罰的問題。農業行政執法是在明確行政處罰的法律法規目的、法律授權目的的基礎上秉公執法,必須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正確適用行政裁量權,做到“公正、合法、合理”,既要有法律法規的目的效益,又要取得廣泛的社會效益,實現依法規範。

不管市什麼處罰,立案是必要的主要環節,發生任何事情,不立案就沒有下一步行動。行政處罰是有關部門針對個人發生的情況,採取的懲罰,當然瞭如果不服氣,可以在向上一級進行復審,不過有一定的上訴時間,如果超過上訴時間,就作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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