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經營行政處罰立案程序規定是什麼
民以食為天,國家重視食品安全經營問題。現在,比如説食用油這一塊。很多人已經意識到轉基因油的危害性。現在市面上非轉基因油的消費市場增加。食品經營行政處罰,是對在生產經營中,使用國家禁止的方法或者食品安全衞生不達標的單位進行行政處罰,小編帶大家瞭解一下。
一、法律規定
《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經2014年3月14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2014年4月28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號公佈。該《規定》分總則、管轄、立案、調查取證、處罰決定、送達、執行與結案、附則8章61條,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2003年4月28日公佈的《藥品監督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令第1號)予以廢止。
二、食品經營行政處罰立案程序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下列事項及時調查處理:
(一)在監督檢查及抽驗中發現案件線索的;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訴、舉報的;
(三)上級機關交辦或者下級機關報請查處的;
(四)有關部門移送或者經由其他方式、途徑披露的。
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立案。
第十八條 立案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違法嫌疑人;
(二)有違法事實;
(三)屬於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的範圍;
(四)屬於本部門管轄。
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報分管負責人批准立案,並確定2名以上執法人員為案件承辦人。
第十九條 辦案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也有權申請其迴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
(二)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
(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辦案人員的迴避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分管負責人決定,負責人的迴避由部門其他負責人集體研究決定。
迴避決定作出前,被申請回避人員不得擅自停止對案件的調查處理。
我們在日常生活中,一日三餐是少不了的。病從口入,我們很多的的疾病都跟我們日常的食品安全有關係。大家可以發現,現在的怪病越來越多,而且很多的疾病病發年齡段也在下降,這跟我們的飲食習慣有關係。食品經營行政處罰就是國家對食品安全的監督,具體諮詢專業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