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必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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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必經程序

行政處罰是行政制裁的一種形式,指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法定職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在作出了行政處罰之後,可以申請進行聽證,對於行政處罰程序,在《行政處罰法》中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至於行政處罰的種類,則主要包括了七種,有警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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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的必經程序,具體有什麼規定?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八條規定, 公安機關作出吊銷許可證以及處二千元以上罰款的治安管理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權要求舉行聽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要求聽證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依法舉行聽證。
從本條可以看出,只有作出吊銷許可證和處二千元以上罰款的,才告知聽證權;其他處罰被處罰人無權要求聽證。其次,被處罰人要求聽證的,公安機關才依法舉行聽證。如果處罰人放棄聽證的,公安機關就不會組織舉行聽證,可以做出處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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