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的一般程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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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處罰決定的一般程序

行政處罰決定的一般程序是什麼?

1.在調查或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

2.行政處罰決定由行政機關負責人作出。對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應由行政機關負責人集體討論後作出。

 二、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序

1.適用簡易程序的條件:第一,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第二,處罰種類和幅度分別是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或者警告的。

2.簡易程序的規則:執法人員可以是一人執法,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3.簡易程序的流程: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當事人。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以及行政機關名稱,並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執法人員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必須報所屬行政機關備案。

三、行政處罰的聽證程序

1.舉行聽證會的條件:第一,行政機關將要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和較大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第二,經當事人依法提出聽證要求,由行政機關組織。

2,舉行聽證的流程: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除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有權申請回避;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代理;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聽證應當製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當事人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有異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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