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行政處罰由決定的是哪個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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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

我國的行政處罰由決定的是哪個部門?

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沒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或其他組織一般不能實施行政處罰。國務院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的行政處罰權,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

享有行政處罰權、能夠實施行政處罰的機關應具備以下條件:

第一,必須是行政機關。

第二,必須具有外部管理職能。

第三,必須取得特定的行政處罰權。

第四,必須在法定的職權範圍內實施。

(二)授權實施行政處罰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可以在法定授權範圍內實施行政處罰。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若不具有管理公共事務的職能,則不能實施行政處罰。

(三)委託實施行政處罰

1.根據《行政處罰法》規定,受委託的組織必須在授權範圍內,以委託行政機關名義實施行政處罰,不能再委託其他任何組織或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2.委託行政機關對受委託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負責監督,並對該組織實施行政處罰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3.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十九條的規定,能夠接受行政委託、依法行使行政處罰的組織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務的事業組織;

二是具有熟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業務的工作人員;

三是對違法行為需要進行技術檢查或技術鑑定的,我國的行政處罰由決定有條件的組織進行相應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鑑定。

綜上所述,行政處罰是國家法律規定對於尚未構成刑事犯罪的行為,採取的行政制裁的一種形式,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部門一般由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法定職權和程序作出,在作出了行政處罰之後,可以申請進行聽證,對於行政處罰程序,在《行政處罰法》中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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