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由什麼部門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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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處罰由什麼部門管轄

行政處罰由什麼部門管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條: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管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行政處罰的案件管轄是怎樣的

(1)事務管轄。指不同部門的行政機關以及擁有行政職權的有關組織受理行政處罰案件

的權限範圍。可分為專屬管轄和共同管轄。

(2)級別管轄。指房屋、土地管理部門的上下級行政機關以及擁有行政職權的有關組織之間受理房地產行政處罰案件的分工。

(3)地域管轄。指同級的行政機關或有關組織之間受理房地產行政處罰案件的分工。該機關或組織只能受理自己管轄區域內的案件。

3.行政處罰的程序

(1)立案。行政機關或有權組織決定立案的,先應填寫立案單,然後報處罰單位法定代表人,批准受理行政處罰案件,並由其確定承辦人員。

(2)查證。指對房地產違法行為進行的調查取證。包括傳喚、傳訊、取證三個步驟。

(3)審議。分為以下步驟:

彙報案情,即由承辦人員向參加審議的人員彙報案件中涉及的當事人違法事實;審查,即由審議人員對違法人員違法行為進行審查核實;評議,審議人員對違法行為的性質、程度、情節、如何適用法律等問題進行分析認定;確定處罰意見;按照審批權限呈報審批。

(4)裁決。呈報的處罰意見獲得批准的,要製作處罰決定書,由承辦人員向被處罰人宣讀。行政處罰決定可以採取口頭方式和書面方式。

(5)執行。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後,被處罰人不服的,應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法定期限屆滿而又不申請行政複議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即告生效。已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被處罰人如果拒不執行已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由作出處罰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行政處罰判決是有法律效力的,如果不執行也不上訴,可能會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那麼情節會上升一個倍。行政處罰不是以處罰為主,只要可以積極的改正,認罰就可以沒有什麼大問題。行政處罰的形式一般是警告或者是罰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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