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判刑後的罰款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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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後的罰款怎麼處理

法律規定判刑後的罰款怎麼處理

根據我國《刑法》的相關規定,所謂罰金,指的是人民法院判處犯罪分子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額金錢的刑罰方法。也就是説,罰金和刑期,都是對罪犯的刑事處罰,因此必須依法繳納。涉及罰金和沒收財產的判決,無論是附加適用還是獨立適用都由原審人民法院執行。被判處罰金的罪犯,應在判決確定的期限內一次或分期繳納。法院在判處罰金時會在判決書中作出繳納時間的判決事項的,須按判決的指定期限繳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財產刑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五條、刑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的“判決指定的期限”應當在判決書中予以確定:“判決指定的期限”應為從判決發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最長不超過三個月。

第六條、刑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的“由於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繳納確實有困難的”,主要是指因遭受火災、水災、地震等災禍而喪失財產;罪犯因重病、傷殘等而喪失勞動能力,或者需要罪犯撫養的近親屬患有重病,需支付鉅額醫藥費等,確實沒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情形。

犯罪行為而判處的罰金,應當繳納。拒不繳納的,法院會強制執行。即在判決生效後,法院刑事審判庭會移送到法院執行局依法強制執行。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被判處罰金的罪犯,期滿不繳納的,人民法院應當強制繳納;如果由於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繳納確實有困難的,可以裁定減少或者免除。

法律規定

《最高法院關於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三十八條財產刑和附帶民事裁判由第一審人民法院負責裁判執行的機構執行。

第四百三十九條罰金在判決規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無故不繳納或者未足額繳納的,人民法院應當強制繳納。經強制繳納仍不能全部繳納的,在任何時候,包括主刑執行完畢後,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的,應當追繳。

在中國即便是進行判刑坐牢,那麼罰款和罰款依舊需要按時繳納,如果超過規定的時間或者是不進行繳納,那麼是又犯了一個新罪。所以判罪了,不但要即使進行繳納罰款,還需要好好在監獄裏進行悔改,態度端正或者是有立功行為可以進行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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