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燃氣公司行使行政處罰權是否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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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燃氣公司行使行政處罰權是否可以?

對燃氣公司行使行政處罰權是否可以?

對燃氣公司行使行政處罰權是可以的,如果存在着相關的行政違法行為的話,完全是可以對此進行處罰的。

1、公安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公安分局、縣(市)區公安局按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實施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的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公安機關必須查明事實;違法事實不清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3、公安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 申辯。公安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證據成立的,公安機關應當採納。

公安機關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

二、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序是什麼?

(一)違法事實清楚,情節簡單,後果輕微的違反行政管理行為,執法人員可當場作出如下處罰:

1、警告;

2、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的罰款;

3、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有效證件,按規定認真填寫《當場處罰決定書》,當場交付當事人。當場處罰決定必須報所屬公安機關備案。

(三)當事人對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四)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1、依法給予20元以下罰款的;

2、不當場收繳事後難以執行的;

3、在水上、本市遠郊區縣的城鎮以外地區的被處罰人,到指定銀行交納罰款確有困難,經被處罰人提出,可以當場交納罰款的。

當場收繳罰款的,執法人員必須向當事人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不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日常生活當中,現在如果燃氣公司存在着一些行政違法行為,比如説存在着非法經營等相關的行為,違反我們國家的行政法律規範的模式,可以由有關機關對此地情定的行政處罰決定的。這是屬於我們國家法律當中所規定的正確的行使行政處罰權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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