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行政處罰權財政人員可以行使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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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財政行政處罰權財政人員可以行使嗎?

財政行政處罰權財政人員可以行使嗎?

財政人員有行政處罰權,但是權利也是有限的。一般的權利有根據違法人的情節認定違法的程度,對違法人什麼樣的處罰。不過還是要根據法律,如果情節比較嚴重的情況下,還需要集體進行討論之後做決定。財政人員是有行政處罰的權利。

(一)對財政違法行為違法情節的認定;

(二)對財政違法行為違法程度的認定;

(三)對財政違法行為是否給予處罰;

(四)對財政違法行為給予何種處罰;

(五)對財政違法行為給予何種幅度的處罰。

二、財政部門行政處罰行為包括哪些?

(一)擬定本區域財政部門有關行政處罰的監督制度;

(二)審查本部門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糾正行政處罰行為在執法主體、依據、內容、程序及執行中存在的違法或者不當的問題;

(三)監督檢查財政行政執法人員的培訓考核和持證上崗等情況;

(四)審核本部門其他機構擬製定的涉及行政處罰內容的規範性文件;

(五)處理行政處罰管轄和適用等方面的爭議;

(六)處理非複議、非訴訟渠道反映的行政處罰違法問題;

(七)負責本區域內財政部門行政處罰情況的調查和統計分析工作;

(八)指導和監督下級財政部門的行政處罰監督工作。

三、財政部門行使行政處罰應當集體討論決定的情形

(一)對重大財政違法行為擬給予較重行政處罰的案件。包括擬作出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吊銷註冊會計師證書、責令停產停業、撤銷會計師事務所、撤銷資產評估機構、取消政府採購業務代理資格、較大數額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等處罰決定案件;

(二)案情複雜、爭議較大的案件。包括在違法事實認定、證據採信、法律適用、管轄權的確定等方面存在爭議的案件;

(三)其他社會影響較大的案件。

四、財政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幅度

(一)結合財政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以及主客觀因素等,界定違法行為的違法程度;

(二)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參照本規範,考慮財政違法行為是否具有從重,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

(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決定是否對財政違法行為予以處罰,予以何種處罰,以及何種幅度的處罰。

我國《行政處罰法》並未沒有明確規定行政處罰決定書的生效時間,但相關履行處罰決定和未按決定履行處罰義務應招致何種法律後果的條文均表明: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是自送達給當事人之日起生效,除了處罰決定書上明確了某具體時間履行外,一般均應當立即開始履行決定中載明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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