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折抵有期徒刑刑期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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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折抵有期徒刑刑期可以嗎?

二十一世紀是高速發展的世紀,各種新鮮事物層出不窮,為了更好的保證每個國家的公民都能在文明和諧的社會生活,法律的約束必不可少,但是法律是處在一個持續更新的過程當中,為了更好的保護自身權益,我們首先就是要知法。那麼,關於行政拘留折抵有期徒刑呢?

行政拘留折抵有期徒刑可以嗎?

行政拘留是一種重要的也是常見的行政處罰的種類。行政拘留是指法定的行政機關(專指公安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法律規範的人,在短期內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種行政處罰。有期徒刑,刑罰的一種,指在一定期限內剝奪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並監禁於一定場所的刑罰。

1、行政處罰法規定,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時,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行政拘留的,應當依法折抵相應刑期。

2、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罰金時,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罰款的,應當折抵相應罰金。

這一規定實際上主要是針對刑罰執行問題作出的。但由於這一刑罰執行問題涉及到了與行政處罰的關係,因此行政處罰法對此作出了專門規定。(應當説多數行政違法行為在處罰問題上不存在刑期的折抵問題。行政處罰法規定的行政處罰折抵刑罰的問題是需要在特定條件下才會發生的)。

行政處罰法的特定條件

1、這一行政違法行為同時違反了行政法律規範和刑事法律規範,根據這兩個法律規範的規定都要給予處罰;

2、行政機關不認為這一行為觸犯了刑律而認為只觸犯了行政法律規範,因而對這一違法行為依照行政法律規範給予行政處罰,而後又發現該行為觸犯了刑律,司法機關需要給予刑事處罰;

3、行政機關對違法行為人作出了行政拘留或者罰款的行政處罰,且這一處罰決定已經開始執行。只有以上幾種情況同時具備,行政處罰與刑罰折抵的情況才會發生。

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處罰在一定情況下可以折抵刑罰,是為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作出的規定,同時也是為了解決行政處罰和刑罰在實施中存在的問題。在實踐中,由於實施行政處罰和刑罰的主體不同,因而在對一個違法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的認定問題上,可能會有差異。例如:一違法行為,行政機關先發現,並認為該違法行為觸犯了某個行政法律規範,尚不構成犯罪,於是對該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而此時司法機關了解到有關情況,認為這一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要對違法者施以刑罰,在這種情況下,行為人同時受到兩個處罰,為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行政處罰法就對這種處罰的執行作出了規定。即如果行政機關對一違法行為先於司法機關作出了行政拘留或者罰款處罰,司法機關在這之後又必須對同一行為處以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的處罰,對前一個處罰的執行就可以在後一個處罰執行時相應折抵。這一規定是考慮對同一行政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原則上只應作出一次處罰,適用了刑事處罰,對於同種類的(如人身罰、財產罰)行政處罰就不宜再適用了。但由於實踐中存在對同一違法行為先於刑事處罰而進行了行政處罰的情況,為了切實保護當事人的正當權益,行政處罰法便規定了在特定條件下,同一種類的行政處罰可以折抵同一種類的刑罰,即行政拘留可以折抵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罰款可以折抵罰金。

關於刑期的折抵問題,刑法規定,拘役和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算;判決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1日折抵刑期1日。行政處罰法關於刑期折抵的規定同刑法的這一規定具有同樣重要的意義。

附:關於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行政拘留日期折抵刑期問題的電話答覆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鄂法研字(1988)3號《關於行政拘留日期折抵刑期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我院1957年法研字第20358號批覆規定:“如果被告人被判處刑罰的犯罪行為和以前受行政拘留處分的行為系同一行為,其被拘留的日期,應予折抵刑期。”這裏所説的“同一行為”,既可以是判決認定同一性質的全部犯罪行為,也可以是同一性質的部分犯罪行為。只要是以前受行政拘留處分的行為,後又作為犯罪事實的全部或者一部分加以認定,其行政拘留的日期即應予折抵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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