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的實施主體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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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的實施主體包括

不管是民事審判還是刑事審判,在審核活動的最後都會宣讀判決書,案件最後流程就是依據判決執行。對於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如果當事人不服,那麼可以在規定時間內提起上訴。但有能力而拒不依據法院判決、裁定執行,可能會強制執行,甚至還可能觸犯刑法。根據《刑法》第313條規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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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實施主體包括哪些處罰主體

行政機關、法律法規的授權組織、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
(一)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沒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或其他組織一般不能實施行政處罰。國務院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的行政處罰權,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  
(二)受委託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
  根據行政管理活動的需要,並有相應法律、法規或規章的規定,行政機關可以視情況,在法定權限內依法委託符合《行政處罰法》規定條件的組織行使行政處罰權,受委託的組織必須在授權範圍內,以委託行政機關名義實施行政處罰,不能再委託其他任何組織或個人實施行政處罰。委託行政機關對受委託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負責監督,並對該組織實施行政處罰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三)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可以在法定授權範圍內實施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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