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行政處罰實施主體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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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行政處罰的實施主體是非常特殊的,且行政處罰也不是像大家想的那樣就只有行政機關才具備這種權力的,實際上所有的行政處罰的實施主體也都是因為受到了我國法律制度的保護的。本站小編在下面的這篇文章當中主要就是給大家普及一下在我國行政處罰實施主體有哪些?

在我國行政處罰實施主體有哪些?

一、在我國行政處罰實施主體有哪些?

《行政處罰法》規定,實施行政處罰的主體有以下三類:

1、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行政機關具有行政處罰權必須由法律、法規、規章明確規定,必須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

2、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有權按授權的範圍實施行政行為併成為適格被告。但被授權的組織必須具有管理公共事務的職能;

3、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受委託的組織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務的事業組織;

(二)具有熟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業務的正式工作人員;

(三)具備必要的技術檢查或技術鑑定的條件。

二、行政處罰

狹義的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法定職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廣義的行政處罰除了包含上述狹義的內容外,也包含企事業單位規定的一些行政人事處罰內容。

行政處罰的處罰具體原則有:

1、法定原則,處罰法定原則是行政合法性原則在行政處罰行為中的集中體現。

2、公正、公開原則,處罰公正原則是指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必須與相對人的違法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行政機關在處罰中對受罰者用同一尺度平等對待。處罰公開原則就是指行政處罰的依據、過程及結果必須公開。行政機關對於有關行政處罰的法律規範、執法人員身份、主要事實根據等與行政處罰有關的情況,除可能危害公共利益或者損害其他公民或者組織的合法權益並由法律、法規特別規定的以外,都應向當事人公開。

3、一事不再罰原則。

4、結合教育原則。

5、民事刑事責任適用原則。

6、申訴和賠償原則,相對方對行政主體給予的行政處罰依法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有權申請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相對方因違法行政處罰受到損害的,有權提出賠償要求。在行政處罰中必須提供充分的救濟,才能真正保障相對方的權利。

由此可見,在我國行政處罰實施主體有三類的,首先第一種當然就是我們在開頭講到的國家各類行政機關,其次,經過法律授權的相關組織,這些組織有管理公共事務的職能,例如我們所熟悉的鄉政府,村委會等也能夠在特定的情況之下作出行政處罰的,因為行政處罰跟刑事裁決不一樣,兩種處罰措施的實施主體差別也特別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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