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行政處罰減免程序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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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土地的出讓和轉讓都有嚴格程序,一些企業拿到土地後,沒有經過有關部門批准,就擅自轉讓,這種行為是違法的。國土局查辦後,會根據實際情況出具行政處罰書。在特殊情況下,行政處罰可以減免。那麼,土地行政處罰減免程序是怎樣的?我們通過小編的這篇文章做個具體瞭解。

土地行政處罰減免程序是怎樣的?

一、土地行政處罰減免程序是怎樣的?

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經當事人申請和行政機關批准,可以暫緩或者分期繳納。行政執法機關在實施行政處罰過程中,在堅持合法原則的基礎上,如要做到過罰相當、合情合理,就必須查清相對人有沒有免除、減輕、從輕、從重處罰的情節事實,然後依據其情節再作出合法、合理、公正的行政處罰決定。

基本違法事實是決定是否給予當事人行政處罰的前提條件。對當事人實施行政處罰,在有基本違法事實的基礎上,還要考慮違法行為情節,如違法行為人主觀過錯程度如何,社會危害後果是輕還是重,是否積極減輕危害後果,等等。違法行為情節實際上也是違法事實,但這種違法事實只是作為免除、減輕、從輕、從重處罰的事實根據。

二、免於行政處罰的情節有哪些?

免除處罰的情節和事由,是不予追究行政處罰責任的違法行為的具體事實情況和法律規定的理由。根據《行政處罰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予以免除處罰的法定情節和事由主要有以下幾種。

1、未到法定行政責任年齡。根據《行政處罰法》規定,我國自然人行政責任年齡為14週歲。凡是不滿14週歲的自然人,屬於無責任能力人。這些人實施違法行為,一律免除行政處罰。這裏需要強調的是,未到法定行政責任年齡的自然人實施藥品違法行為,除了對其本人免除處罰外,根據不牽連原則,其法定監護人和其他有關人員也不為其承擔行政處罰責任。

在現實生活中,偶然遇見的是,4週歲的自然人在成年人的指使下為指使人的非法利益而實施違法行為。對這種情況,應當處罰成年的指使人,而不能處罰未成年人,也不能把未成年人作為共同違法行為人一起處罰。

2、行政管理相對人患有精神病,全部喪失行政責任能力。全部喪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不能辨認是非,不知道自己的行為是否違法,也不知道是否會造成社會危害後果,因此應當予以免除處罰。

3、已經超過追訴時效。追訴時效,是行政主體追究行政相對人違法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的有效期限。《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綜上所述,國土局對企業做出處罰後,企業因頻臨破產導致經濟困難的,可以申請減免部分罰款。提出減免申請後,國土局進行材料審核,受理的話組織對企業進行考察,重新考慮處罰措施。符合條件的,做出減免處罰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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