測繪行政處罰的一般程序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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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繪行政處罰是為了規範測繪主管部門合理行駛權利,規範執法,維護測繪相對人和法權益而制定的法律。那麼測繪行政處罰的一般程序是怎樣的呢?根據我國的測繪行政處罰程序規定,一般程序為立案並確定一名負責人,調查取證,撰寫調查報告,然後由測繪主管部門審批,最後做出行政處罰。

測繪行政處罰的一般程序是怎樣的?

第四章 一般程序

第十三條 測繪主管部門對本轄區內的測繪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除適用簡易程序的外,必須首先立案。每一案件至少有兩名承辦人,並確定一名案件負責人。

第十四條 承辦人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第十五條 對已經立案的測繪違法案件,應當進行全面、客觀、公正的調查。

調查案件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向當事人或有關人員出示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級政府法制部門頒發的執法證件。

第十六條 調查案件可以採取以下方式:詢問當事人、證人和其他有關人員;查閲有關材料;向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調取、收集書面證據材料;對專門性問題進行鑑定;必要時由有關人員協助進行現場勘驗、檢查;法律、法規許可的其他方式。

第十七條 詢問當事人、證人和其他有關人員,應當進行筆錄,並由被詢問人核對無誤後簽字。

查閲有關材料,對可以用作證據的部分,應當進行復制或摘抄。

向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調取、收集的書面證據材料,必須由提供人署名,並加蓋單位印章。

對專門性問題進行鑑定,應當寫出鑑定結論,並由鑑定人簽名。

進行現場勘驗、檢查,應當將勘驗、檢查的情況寫成筆錄,並由被勘驗、檢查人或者見證人簽名。

第十八條 調查終結,應當由案件承辦人寫出調查報告。根據調查結果和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提出處理意見,報實施行政處罰的測繪主管部門負責人審批。

第十九條 測繪主管部門負責人應當對違法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充分、程序是否合法、適用法律、法規和規章是否準確等進行審查並簽署意見。

第二十條 對於情節複雜、疑難的案件,應當由測繪主管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作出處理決定。

第二十一條 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案件負責人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

案件負責人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並把當事人的意見記錄在案。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應當採納。

第二十二條 案件經過測繪主管部門負責人審批或者集體討論,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

(一)應受行政處罰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具體行政處罰決定;

(二)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四)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移送有關司法機關;

(五)不屬於本部門管轄的,移送到有管轄權的部門。

第二十三條 測繪主管部門按照本規定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實施行政處罰,應當按照《測繪行政處罰決定書格式規定》(見附件)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由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測繪主管部門負責人簽發。

第二十四條 對違法行為輕微,依法不予行政處罰或者違法事實不成立,不得給予行政處罰的,由案件負責人制作書面的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並由做出決定的測繪主管部門負責人簽發。

對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機關的,製作移送司法機關的決定書,連同案件的有關材料一併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對無管轄權應當移送到其他有管轄權部門的案件,必須製作移送決定書,連同案件的有關材料一併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二十五條 案件處理完畢,應當將案件的所有材料整理歸檔。

需要注意的是,在確定負責人時,對於與案件有關係的人,應該採取迴避。調查取證必須保證兩人以上,這也是為了證據的更加可靠性,防止存在徇私舞弊現象。當做出行政處罰決定時,當事人如果不服,可以進行陳述及申辯,對於理由充分,證據確鑿的陳述,案件負責人應該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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