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藥品行政處罰賠償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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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食藥局的這一行政單位,就是要對當地市場當中從事食品藥品生產銷售的各商家、廠家進行嚴厲的監督的,所以一般食藥局的工作人員對國家制定的在食品藥品方面的標準都是比較熟悉的,食品藥品的質量問題可是人命關天的大事,由食藥局的工作人員對不合格的現象提前進行行政處罰這對公司來説總比出了大事犯罪的要好。那麼,食品藥品行政處罰賠償是怎麼規定的?

食品藥品行政處罰賠償是怎麼規定的

一、食品藥品行政處罰賠償是怎麼規定的?

沒有最高限額的規定,有最低限額規定。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籤、説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二、藥監局行政處罰的一般程序是怎樣的?

承辦人提交案件調查終結報告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3名以上有關人員對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辦案程序、處罰意見等進行合議。合議應當根據認定的事實,提出予以處罰、補充證據、重新調查、撤銷案件或者其他處理意見。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作出處罰決定前應當填寫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處罰的理由和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經複核成立的,應當採納。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撤銷批准證明文件、較大數額罰款、沒收較大數額財物等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按照法定程序組織聽證。

較大數額罰款的標準,按照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等有關規範性文件的規定執行。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審查。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

1、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2、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3、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4、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機關。

食品和藥品出現質量上的問題的時候,消費者是可以要求賠償的,規定的最低賠償的標準是不能夠低於一千元的,但是實用該商家銷售的食品或者是藥品給身體健康帶來的損害,在此期間,給消費者直接造成的損失在索要賠償的時候沒有規定最高的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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