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藥品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有哪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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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規範食品和藥品行業的市場,對食品藥品處罰案例的信息公開,有利於維護羣眾的知情權和監督權。對食品藥品行業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罰的信息進行公開化透明化,也有利於對社會起到警示警戒的作用。那麼關於食品藥品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有哪些規定?

食品藥品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有哪些規定?

食品藥品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有哪些規定?

第一條 為促進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開、規範運行,保障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根據國務院《關於依法公開製售假冒偽劣商品和侵犯知識產權行政處罰案件信息的意見(試行)》(國發﹝2014﹞6號),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行政處罰案件信息,是指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適用一般程序,依法查辦的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案件的相關信息。

第三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負責指導、協調、監督全國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開工作。

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公開本行政機關查辦的行政處罰案件信息。

第四條 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開應當遵循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則,及時、準確地公開行政處罰案件信息。

第五條 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完善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開制度,指定專門機構負責本部門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開日常工作。該機構具體職責如下:

(一)監督、指導和考核下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開工作;

(二)組織制定本部門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開的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

(三)負責行政處罰案件公開信息的內部審核和信息發佈;

(四)及時維護和更新本部門公開的行政處罰案件信息;

(五)本部門有關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開的其他工作。

第六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職責權限範圍內向社會主動公開以下行政處罰案件信息:

(一)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案件名稱;

(二)被處罰的自然人姓名,被處罰的企業或其他組織的名稱、組織機構代碼、法定代表人姓名;

(三)違反法律、法規或規章的主要事實;

(四)行政處罰的種類、依據;

(五)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執法機關名稱和日期。

行政處罰案件的違法主體涉及未成年人的,應當對未成年人的姓名等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的信息採取符號替代或刪除方式進行處理。

第七條 適用一般程序,依法查辦的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原則上都應當公開,下列情形除外:

(一)涉及國家祕密,或者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信息;

(二)涉及商業祕密以及自然人身份證號碼、住所、肖像、電話號碼、財產狀況等個人隱私的信息;

(三)行政機關內部管理信息以及處於討論、研究或者審查中的過程性信息;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宜公開的信息。

第八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對不予公開的行政處罰案件信息進行審查。按照本細則第七條第(一)項的規定決定不予公開相關信息的,應當寫明理由並報上一級機關批准;本細則第七條其他不予公開的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報請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批准。

對本細則第七條第(二)項規定的信息,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予以公開,並將決定公開的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權利人。

第九條 行政處罰案件信息主要通過政務網站公開,也可同時以公告欄、新聞發佈會、報刊、廣播和電視等便於公眾知曉、查詢的方式公開。

第十條 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行政處罰案件信息,自行政執法機關作出處罰決定或處罰決定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公開期間不少於2年。

第十一條 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開協調機制。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的,應當在信息公開前進行溝通、確認,保證所公開的信息準確一致。

第十二條 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開工作考核制度、社會評議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定期對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考核、評議。

第十三條 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開機構違反本細則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應建議地方政府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不依法履行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開義務的;

(二)不及時更新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內容的;

(三)在公開行程處罰案件信息過程中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的;

(四)公開不應當公開的行政處罰案件信息的;

(五)違反本細則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十四條 本細則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食品藥品監督部門應該對處罰的企業組織名稱、處罰的具體事由予以公開,並且尊重公民的知情權和監督權。如果行政機關有違反行政處罰信息公示相關條例的行為,則應該責令其進行整改;如果造成的後果比較嚴重的話,要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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