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金與罰款數量金額是如何認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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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罰金與罰款數量金額是如何認定的?

罰金與罰款數量金額是如何認定的?

判定罰金和罰款應當根據犯罪或者是違法的情節決定罰金和罰款的數額。

罰款和罰金都是國家機關強制違法行為者在一定期限內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量現金的處罰方法,但兩者存在以下區別:

1、法律性質不同。罰款屬於行政處罰,而罰金則屬於刑事處罰;

2、執法機關不同。罰款一般由行政執法機關決定,而罰金則由人民法院依法判決;

3、適用對象不同。罰款適用於違反行政法律、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一般違法分子,而罰金則適用於違反刑事法律的犯罪分子。

三、罰金的適用方式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罰金有以下四種適用方式:

1、單科式。刑法規定的單科罰金主要適用於單位犯罪。例如,刑法第387條規定的單位受賄罪和第393條規定的單位行賄罪,對單位判處罰金。在這種情況下,罰金只能單獨適用。

2、選科式。在罰金單獨適用的情況下,刑法規定罰金與其他刑種並列,可供選擇適用。例如:根據刑法第275條規定,犯故意毀壞財物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在這種情況下,罰金作為一種選擇的法定刑,只有單獨適用,不能附加適用。

3、併科式。在罰金附加適用的情況下,明確規定判處自由刑時,必須同時並處罰金。例如,刑法第326條規定的倒賣文物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在這裏,罰金只能附加適用,不能單獨適用。

4、複合式。複合式是指罰金的單處與並處同時規定在一個法條之內,以供選擇適用。例如,刑法第216條規定,假冒他人專利,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在這種情況下,罰金既可以附加適用,也可以單獨適用,究竟是並處還是單處根據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情節輕重確定。

綜合上面所説的,罰金和罰款都是屬於公民做了違反法律所規定的事情才會給予的,但對於這筆金額在法律上是沒有具體的標準,需要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才能進行判定,但只要被判決了要履行罰金或者是罰款,就需要在規定的時間之內進行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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