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行政處罰享有權具體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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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知情權

對行政處罰享有權具體有哪些

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2、陳述和申辯權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所給予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權、申辯權。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行政機關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的,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

3、要求舉行聽證權

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4、申請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權

被處罰人認為行政機關在給予自己處罰的過程中,有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超越法律、法規範圍行為的,有權申請複議,請求變更或撤銷違法處罰決定,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申請或提起行政訴訟必須在規定時限內提出。

5、請求賠償權

根據國家賠償法規定,行政機關及行政執法人員違法實施行政處罰,給當事人造成財產損害的,比如行政機關使用或者損毀扣押的財物,對當事人造成損失的;行政機關違法實行檢查措施或執行措施,給公民人身或財產造成損害、給法人或其他組織造成損失的,等等,被處罰人有權獲得賠償。

6、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罰款權

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分期繳納罰款的,經當事人申請和行政機關批准,可以暫緩或者分期繳納。

因此如果在實際生活中受到了行政處罰的話,要清楚自己享有的相關權利,如果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享有申請複議或者是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但是自己必須要提供相關的證明材料,這樣才能更好的讓自己的訴求得到支持,否則的話對自己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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