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強制執行程序的內容包括哪些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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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強制執行程序的內容包括哪些環節?

行政強制執行程序的內容包括哪些環節?

1、催告程序。

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並載明下列事項:履行義務的期限;履行義務的方式;涉及金錢給付的,應當標註明確的給付金額和給付方式;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催告書應當直接送達當事人。

2、作出強制執行決定。

經過催告程序,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定,且無正當理由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強制執行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並載明下列事項: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強制執行的理由和依據;強制執行的方式和時間;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行政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

3、實施行政強制執行。

行政機關可以在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情況下,與當事人達成執行協議。執行協議可以約定分階段履行。當事人採取補救措施的,可以減免加處的罰款或者滯納金。當事人不履行執行協議的,行政機關應當恢復強制執行。

二、哪些情況下行政強制執行中止?

有以下情形的,應當中止強制執行:當事人履行行政決定確有困難或者暫無履行能力的;第三人對執行標的主張權利,確有理由的;執行可能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且中止執行不損害公共利益的;行政機關認為需要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執行的情形消失後,行政機關應當恢復執行。對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當事人確無能力履行,中止執行滿3年未恢復執行的,行政機關不再執行。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3個月內,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綜上所述,行政機關對違法對象做出處罰決定,如果其逾期沒有繳納罰款,可以對其強制執行,其程序包括幾個環節,發佈催告書,做出執行決定並通知,然後具體執行,可以採取查封、凍結及扣押財產的方式。行政機關無權的,可以通過法院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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