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運輸行政處罰主體有什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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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維護有序的社會秩序,以及保障大家河合法權益,因此針對未構成犯罪的違法行為實施行政差。能夠實施行政處罰的主體在我國法律中也有明確規定。道路運輸行政處罰主體是怎樣規定的呢?本站小編為您詳細介紹,歡迎閲讀!

道路運輸行政處罰主體有什麼規定?

一、行政處罰的主體

《行政處罰法》規定,實施行政處罰的主體有以下三類:

1、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行政機關具有行政處罰權必須由法律、法規、規章明確規定,必須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

2、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有權按授權的範圍實施行政行為併成為適格被告。但被授權的組織必須具有管理公共事務的職能;

二、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受委託的組織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務的事業組織;

(二)具有熟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業務的正式工作人員;

(三)具備必要的技術檢查或技術鑑定的條件。

三、行政處罰特徵

1、行政處罰是以對違法行為人的懲戒為目的,而不是以實現義務為目的。這一點將它與行政強制執行區別開來。行政強制執行的目的在於促使義務人履行義務。

2、行政處罰的適用主體是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這一點使它與刑罰區別開來。刑罰的適用主體是人民法院。

行政處罰與刑罰的區別:制裁的性質不同;適用的違法行為不同;懲罰程度及適用的程序不同;制裁機關不同;處罰形式不同。

3、行政處罰的適用對象是作為行政相對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屬於外部行政行為。這一點將它與行政處分區別開來。行政處分只能適用於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或其他由行政機關任命或管理的人員。

行政處罰與行政處分的區別:制裁的對象不同;制裁的行為性質不同;制裁的原則不同;懲罰的範圍和程度不同;採取的形式不同;兩者的救濟途徑不同。

4、行政處罰的前提是相對方實施了違反行政法律規範的行為,而非違反了刑法、民法等其它法律規範的行為。

其中主要是由法規賦予權利的道路運政機構進行行使。行政執法人員應該嚴格按照處罰條例進行管理和處罰,並且在執行公務時,需要秉持公開、公正,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執法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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