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違法運輸行政處罰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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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違法運輸行政處罰的原則

行政處罰是行政制裁的一種形式,指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法定職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在作出了行政處罰之後,可以申請進行聽證,對於行政處罰程序,在《行政處罰法》中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至於行政處罰的種類,則主要包括了七種,有警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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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運輸行政處罰規定的內容是什麼

《道路運輸行政處罰規定》

第七條 對違反道路運輸行政管理的行為,按本章各條的規定處罰。

第八條 對違反經營許可管理的行為,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無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擅自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道路運輸經營者超越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上核定的經營範圍從事經營活動的,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客、貨運車輛無道路運輸證或使用無效道路運輸證擅自從事營業性客、貨運輸的,沒收無效道路運輸證,汽車每輛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其他機動車每輛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但罰款總額最高不得超過10000元。

(四)營運車輛在運行中未隨車攜帶道路運輸證的,汽車每輛處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罰款,其他機動車每輛處以100元以下的罰款。

(五)營運車輛超越道路運輸證上核定的經營範圍從事經營活動的,處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六)偽造、倒賣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使用者按本條第(一)、(三)項的規定予以處罰。

(七)用不正當手段向道路運政機構騙取道路運輸證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八)未經縣級以上道路運政機構核准擅自購置營運車輛的,每車處以購車價3%以上5%以下的罰款,但罰款總額不得超過10000元。

(九)營運車輛易主未按規定辦理營運過户手續,並繼續從事營運的,對原經營者處以1000元的罰款,對新經營者分別情況按本條第(一)或第(三)項處罰。

(十)道路運輸經營者未在規定的期限內到道路運政機構辦理年度審驗手續的,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客、貨運輸經營者所持道路運輸證未加蓋有效年度審驗章的,從年審的最後期限算起,每逾期一個月(不足一個月按一個月計),汽車每輛處以100元的罰款,其它機動車每輛處以50元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1000元。

(十一)道路運輸經營者不按規定辦理變更、停業、歇業手續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需要明確的是,對於駕駛人員駕駛車輛在道路上行駛時,不僅需要嚴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規的規定,涉及到交通運輸行業的,還需要對道路運輸中的違法行為進行認定,如果存在違法行為的,可以由道路管理部門按照上述規定來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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