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適用行政處罰簡易程序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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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到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序大家應該都是有見到過的,比如説我們在平時駕車的過程當中會看到交警工作人員直接把罰款單貼在相關人員的車上,這就是一種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序的實施過程,非常的簡單,但是行政處罰當然不能所有的案件都用這麼簡易的程序來處理。那麼,不能適用行政處罰簡易程序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不能適用行政處罰簡易程序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一、不能適用行政處罰簡易程序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簡易程序是指根據《行政處罰法》或《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由法定的行政機關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處罰事項當場進行處罰所應遵循的程序。

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序又稱為當場處罰程序,指行政處罰主體對於事實清楚、情節簡單、後果輕微的行政違法行為,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程序。

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的行政處罰案件,必須符合三個條件:

1、違法事實確鑿;

2、對該違法行為處以行政處罰有明確、具體的法定依據;

3、處罰較為輕微,即對個人處以50元以下的罰款或者警告,對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或者警告;

二、行政處罰案件辦理一般程序

依據《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對一般程序的重要制度和內容作出了具體規定。

1、立案。

立案是初步調查程序和正式調查程序的中間環節,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涉嫌違法行為進行正式調查的開始程序。

規定立案程序,旨在督促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工作人員對涉及違法行為的舉報、投訴及其他機關移送的案件等及時作出正確處理,規範立案工作,提高行政效率。

2、調查取證。

《行政處罰法》第四條規定:“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必須建立在充足的事實基礎上,而事實基礎完全是靠證據來支撐的。因此,調查取證程序從來都是行政處罰程序的重要內容和關鍵環節之一。

《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結合工商行政管理執法實踐對此作出了詳細規定,以適應調查取證過程中的複雜情況。具體包括:

(1) 調查取證權和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告知;

(2) 表明調查人身份制度;

(3) 委託調查制度;

(4) 證據制度;

(5) 抽樣取證;

(6) 有關證據材料的鑑定;

(7) 有關證據的先行登記保存;

(8) 行政強制措施;

(9) 當事人拒絕簽名、蓋章時採取的措施;

(10) 迴避制度;

(11)案件調查終結報告。

3、核審。

案件核審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內部監督把關的一項重要制度,是由法制機構承擔的一項執法監督職能。

《行政處罰程序規定》針對多年來案件核審的實際情況,進一步強化了這項制度並作了必要的變革,以適應各地行政處罰和依法行政的需要。

4、告知。

在行政執法程序中設立告知程序是我國《行政處罰法》公開、公正、公平原則的具體體現,有利於行政相對人在受到行政處罰時依法行使陳述權、申辯權,維護其合法權益。

《行政處罰法》規定,未按規定告知行政相對人給予其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的,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

5、聽證。

聽證是行政相對人在特定條件下行使陳述權和申辯權的重要方式,是我國《行政處罰法》在一般程序中所作的一項重要規定。1996年,國家工商局制定了《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案件聽證暫行規則》,該規則2007年經修訂,與《行政處罰程序規定》一併成為工商行政管理行政處罰程序制度中的重要內容。

6、行政處罰決定。

行政處罰決定是一般程序的結束環節,是辦案機關經過立案、調查取證、調查終結、核審、告知後,對涉嫌違法的當事人作出的最終處理。

《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對辦案機關負責人定案、重大案件集體討論決定的作出以及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內容、行政處罰案件的辦案期限等作了明確的規定。

在行政處罰法當中主要是規定了能用簡易程序來處理的一些行政違法行為,最關鍵的是對當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是特別輕微的,除此以外絕大多數的行政處罰都用一般程序。因此不能用簡易程序作出行政處罰的情形就太多了,大家只要瞭解一下能用簡易程序處理的案件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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