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法吸收原則有哪些?

來源:法律科普站 3.19W

一、行政處罰法吸收原則有哪些?

行政處罰法吸收原則有哪些?

(1)處罰法定原則。對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規定必須公佈;未經公佈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

(2)公正公開的原則。行政處罰法第四條規定,行政處罰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

(3)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行政處罰法第五條規定,實施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設定和實行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回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4)保障當事人陳述權利原則。《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採納。

(5)一事不再罰原則。《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三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並由行政機關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實施。

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

第四條 行政處罰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

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對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規定必須公佈;未經公佈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

第五條 實施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

第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所給予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行政機關違法給予行政處罰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提出賠償要求。

第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違法受到行政處罰,其違法行為對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違法行為構成犯罪,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

行政處罰的具體程序一般是基於實際的違法後果而定的,在司法實踐中,行政機關在進行處罰之前還需要對相關違法事實進行調查取證,對於造成了嚴重的違法事實的,涉及到立案偵查並追究刑事責任的,還需要進行起訴並判決處理。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