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處罰法律條款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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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大家對於處罰方面肯定都是很關心的,因為我們每一個人肯定都不想被處罰。處罰在我們國家法律規定當中形式有很多,其中在我們生活當中遇到的最多的處罰一般都是行政處罰。行政處罰對於我們來説已經很常見了,那麼不予行政處罰法律條款是什麼?

不予行政處罰法律條款是什麼?

不滿14週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

未滿14週歲的自然人,在生理、智力上尚未發育成熟,還不具備瞭解自己行為的性質、意義和後果的能力,也不具備自覺地控制自己行為和對自己行為承擔責任的能力。所以,不滿14週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責令其監護人加以管教。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

但應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對於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實施違法行為的,應當給予行政處罰。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相關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有關內容的規定

第四條行政處罰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

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對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規定必須公佈;未經公佈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

第五條實施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

第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所給予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行政機關違法給予行政處罰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提出賠償要求。

第七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違法受到行政處罰,其違法行為對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違法行為構成犯罪,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

對於不予行政處罰法律條款是什麼的問題我們國家規定的是一般對於未滿十四歲的還有精神病人都是沒有行政處罰的,充分的體現出了我們國家對於未成年人的保護還有對於殘疾人的保護政策。同時也規定了行政處罰是不可以代替刑事處罰的,所以我們是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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