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建設免予行政處罰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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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違法建設免予行政處罰的條件是什麼?

違法建設免予行政處罰的條件是什麼?

違法建設免予行政處罰的條件具體如下:

1、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有該違法行為的;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該違法行為的;

3、該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現的。

相關法律規定:《行政處罰法》

第二十七條 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五條 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責令監護人加以管教;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第二十六條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但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有違法行為的,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第三十八條第二項 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二、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

(一)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沒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或其他組織一般不能實施行政處罰。國務院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的行政處罰權,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

享有行政處罰權、能夠實施行政處罰的機關應具備以下條件:

1、必須是行政機關。

2、必須具有外部管理職能。

3、必須取得特定的行政處罰權。

4、必須在法定的職權範圍內實施。

(二)授權實施行政處罰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可以在法定授權範圍內實施行政處罰。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若不具有管理公共事務的職能,則不能實施行政處罰。

(三)委託實施行政處罰

1、根據《行政處罰法》規定,受委託的組織必須在授權範圍內,以委託行政機關名義實施行政處罰,不能再委託其他任何組織或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2、委託行政機關對受委託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負責監督,並對該組織實施行政處罰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3、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十九條的規定,能夠接受行政委託、依法行使行政處罰的組織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務的事業組織;

(2)具有熟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業務的工作人員;

(3)對違法行為需要進行技術檢查或技術鑑定的,應當由有條件的組織進行相應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鑑定。

行政機構在作出行政處罰的決定之前,是需要先確定一下違法行為發生的時間、違法者是否具有承擔行政處罰的能力等相關事項的,若是已經超過了訴訟時效,或者是説違法者屬於無民事能力人,那麼溜並不需要承擔任何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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