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中第三人可以是政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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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糾紛、勞務糾紛及財產糾紛案件都屬於普通的民事案件,當事人準備好訴訟狀後,就可以向法院提出訴訟要求。提出訴訟的一方是原告,在民事案件中,除了原告和被告外,有時候還會涉及到第三人。那麼,民事訴訟中第三人可以是政府嗎?下面我們通過本文做個大致瞭解。

民事訴訟中第三人可以是政府嗎?

一、民事訴訟中第三人可以是政府嗎?

民事訴訟第三人是指對他人爭議的訴訟標的有獨立請求權,或者雖無獨立的請求權,但案件的處理結果與其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而參加到原告、被告已經開始的訴訟中進行訴訟的人。對原告、被告爭議的訴訟標的認為有獨立請求權,或者案件處理結果可能與其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

行政機關可以作為民事主體,因此可以成為民事訴訟中的被告,也可被列為第三人,權利義務與普通民事主體無異。要求行政機關的行為不能是行政行為,只能是,擔保,財產糾紛一類的民事關係。如果因為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引起其他兩方產生矛盾,行政分割,行政確權一類,要提起行政訴訟,另一方為第三人。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 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認為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

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前兩款規定的第三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該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經審理,訴訟請求成立的,應當改變或者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訴訟請求不成立的,駁回訴訟請求。

二、民事訴訟第三人的特徵有哪些?

1、對原告、被告爭議的訴訟標的認為有獨立請求權,或者案件處理結果可能與其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這是第三人蔘加訴訟的根據。第三人同原告或者被告存在某種民事法律關係,案件的審理結果可能與第三人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這是第三人區別於共同訴訟人和訴訟代理人的根本之點。

2、必須在訴訟開始後,案件審理終結前,參加訴訟。第三人蔘加訴訟,必須以原告、被告之間的訴訟正在進行為前提,如果原、被告之間的訴訟尚未開始,或者原、被告之間的訴訟已經結束,即人民法院對案件已經審理終結,任何人都不可能通過訴訟而成為第三人。

3、第三人是與案件有利害關係的人。這種利害關係來源於兩個方面:一是與來自本訴的原告和被告的侵害或爭議;二是來自法院對訴訟的處理結果。

綜上所述,原告和被告是民事訴訟中最主要的當事人,另外,與案件有密切關係的公民和法人,也可以旁聽法院庭審,表達自己的訴求。行政機關可以成為第三人,因此,民事訴訟中第三人可以是政府的説法是正確的。當然,政府成為民事案件中的第三人是有嚴格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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