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被申請人錯誤拒不更正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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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換被申請人,根據《行政複議法》第十條 依照本法申請行政複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申請人。

行政複議被申請人錯誤拒不更正如何處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複議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申請人。行政複議被申請人錯誤的話,行政機關應提前告知變更申請人即可。

根據《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申請人提出行政複議申請時錯列被申請人的,行政複議機構應當告知申請人變更被申請人。

(一)行政複議的被申請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複議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申請人。以下為行政複議的被申請人:

1、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

2、行政機關與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以共同的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的組織為共同被申請人,行政機關與其他組織以共同名義作出具體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被申請人。

下級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經上級行政機關批准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批准機關為被申請人。行政機關設立的派出機構、內設機構或者其他組織,未經法律、法規授權,對外以自己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該行政機關為被申請人。

(二)可申請行政複議範圍:

《行政複議法》第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複議:

(1)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2)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3)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4)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5)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6)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7)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徵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8)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9)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卹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

(11)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行政複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行:

(1)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2)行政複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3)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複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

(4)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被處罰人不服行政拘留處罰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公安機關認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不致發生社會危險的,由被處罰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符合規定條件的擔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200元的標準交納保證金,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暫緩執行。

綜上所述,行政複議就是就這一事件認為行政機關所作出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是可以申請行政複議的,但申請這個行政複議也是需要一定的條件,只有滿足範圍內的才可以辦理,當然如果遇到這個行政複議的被申請人錯誤的話要及時更換被申請人,否則有可能會被停止複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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