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回行政複議再申請是否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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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撤回行政複議再申請是否可行

撤回行政複議再申請是否可行

撤回行政複議再申請是可行的,但是不能以同一事實和理由來申請複議。如果當事人以同一事實和理由來申請的,複議機關不予受理,但申請人能夠證明撤回行政複議的申請違背其真實意思表示的則除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

申請人在行政複議決定作出前自願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的,經行政複議機構同意,可以撤回。

申請人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申請人能夠證明撤回行政複議申請違背其真實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十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複議,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在行政複議決定作出前自願達成和解的,應當向行政複議機構提交書面和解協議;和解內容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行政複議機構應當准許。

二、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的區別有哪些

(一)性質不同。行政複議由上一級行政機關對下一級行政機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的審查,屬於行政行為的範疇,所有過程都在行政系統內部進行;而行政訴訟則是人民法院對行政機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實施的司法監督,是一種司法行為。

(二)受理機關不同。行政複議的受理機關是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屬的人民政府或其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例如,對某縣煙草局的處罰決定不服,可向該縣煙草專賣局的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即市(或者地區)煙草專賣局申請行政複議。而行政訴訟的受理機關則是人民法院。

(三)受案範圍。不同人民法院所受理的行政案件,只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案件,而複議機關所受理的既有行政違法的案件,也有行政不當的案件。也就是説,凡是能夠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爭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都可以向行政機關申請複議,而可以申請行政複議的未必能夠提起行政訴訟。另外,法律規定行政複議裁決為終局決定的,當事人申請行政複議以後,不得再提起行政訴訟,從而使某行政爭議只能通過行政複議而不能通過行政訴訟得以解決。

(四)審查的力度不同。受理複議申請的複議機關不僅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還要審查其是否適當;而在行政訴訟中,人民法院只審查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而一般不審查其是否適當,因此,行政複議的審查力度要大於行政訴訟。

(五)審查依據不同。複議機關審理複議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行政規章以及上級行政機關依法制定和發佈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為依據;而行政訴訟中,人民法院審查行政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及民族區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為依據,行政和規章只作參照。

(六)審理程序不同。行政複議基本上實行一級複議,以書面複議為原則;而行政訴訟案件實行的是兩審終審、公開開庭審理的制度。相對而言,行政複議程序比較簡便、靈活。

(七)審查範圍不同。行政訴訟是“不告不理”,審查的範圍限於原告請求範圍;行政複議則是“有錯必糾”,這意味着複議的範圍不侷限於申請人的申請。因此行政複議的審查範圍要大於行政訴訟。

所以説,撤回行政複議再申請是可行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當事人在提起行政複議時不能以相同的理由和事實。如果當事人在提起行政複議時的理由和撤回行政複議的理由是一樣的,行政複議機關可以依據法律法規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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