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行政強制措施不服多少日申請複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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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機關看管。在拘留期間,被拘留人承認並改正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解除拘留。被罰款、拘留的人不服罰款、拘留決定申請複議的,應當自收到決定書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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