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貼條怎麼申請行政複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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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貼條怎麼申請行政複議?

被貼條怎麼申請行政複議?

被貼條可以通過書面或者是口頭的方式申請行政複議,違章申請複議的方式有兩種,可以是口頭申請複議,也可以書面申請複議。口頭申請複議就是由行為人本人到上一級機關的法制部門,對交通警察給當事人實施的處罰進行口頭陳述,並説明不服的原因和理由。並且要提供交通警察開具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書面申請複議,就是寫一個行政複議申請書,在申請書裏面要載明申請複議的事實、理由和複議的要求,來遞交給法制部門的工作人員。他們會依法對申請的事項進行調查。然後做出行政複議決定。

相關規定:違章申請複議的時間限制:根據我國《行政複議法》的規定,在行政機關 做出處罰決定後 60 日內,並規定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計算,但是沒有類似行政訴訟那樣“如果行政主體沒有告知 申請行政複議的權利和申請期限, 則法定期限從行政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上述權利之日起計算”的規定。

嚴格執行上述規定,實踐中就出現了行政相對人因 為超過了法定期限不可以申請行政複議卻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的現象。 考慮到兩種救濟制度的銜接,行政複議應增加上述規定。

二、申請行政複議具體申請流程是怎麼樣的?

1、申請行政複議的期限是自知道具體行政行為60日內,在提出複議前應確認在合法期限內。

2、撰寫行政複議申請書,提交時須一式三份。

3、蒐集複議所需材料,包括:個人身份證複印件、營業執照複印件、法人身份證複印件、相關證據材料。

4、到法定複議機關(一般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上一級機關或者政府)提交複議申請和相關材料,當面提交或郵寄均可。

像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現在如果要對於行政機關所作出的行政處罰,進行行政複議的話,是需要提交書面的申請書的,在申請書當中需要寫清楚申請的事項,還有就是申請的事實和理由。這種情況之下行政機關是需要對此進行一定的審核,然後作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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