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應對交通違章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

來源:法律科普站 8.01K

交通違章處罰不服可申請行政複議。
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複核申請。
當事人可以自收到《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公安交通管理當場處罰決定書》《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之日起60日內,向作出決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主管公安機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行政複議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
第一、申請複議是有時限的,根據我國《行政複議法》的規定,在行政機關做出處罰決定後60日內,並規定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計算。
第二、申請複議的方式,可以是口頭申請複議,也可以書面申請複議
第三、行政複議中的必要第三人。
第四、向何單位申請行政複議。有關《行政複議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對政府工作部門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構的部門或者該部門的本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九條

如何應對交通違章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