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與行政訴訟如何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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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複議與行政訴訟的關係方面,我國採取的是一種“原告選擇為原則,複議前置為例外”的模式。
也就是説,除非法律法規作出特別規定,行政複議並非提起行政訴訟之前的必經程序。而在原告選擇方面,既可以選擇先申請複議,再提起訴訟,也可以選擇不申請複議,直接提起訴訟。如果同時選擇了複議和訴訟,則應複議在先、訴訟在後,而不能在訴訟之後再申請複議,更不能複議和訴訟兩種程序同時進行。
法律依據】
根據《行政複議法》第5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是法律規定行政複議決定為最終裁決的除外。

行政複議與行政訴訟如何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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