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門規章不在行政複議範圍內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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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門規章不在行政複議範圍內嗎?

部門規章不在行政複議範圍內嗎?

(一)以下幾點不適用於行政複議:

1、 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的。

2、 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的。

3、不屬於本行政複議機關管轄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複議機關提出。

4、 同一行政複議申請,其他行政複議機關已經受理的;或者同一主體、同一事實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受理的。

5、 法律、法規規定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十七條 行政複議機關收到行政複議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行政複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本法規定,但是不屬於本機關受理的行政複議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複議機關提出。

二、允許行政複議的範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複議:

(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六)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徵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八)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九)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卹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第七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下列規定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複議時,可以一併向行政複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

(一)國務院部門的規定;

(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

(三)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

前款所列規定不含國務院部、委員會規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規章。規章的審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辦理。

對於有關部門作出的行政行為,並不是所有人都會感到滿意的。為了保護自己的權益,有些人會申請行政複議。但有些行政行為是不可以複議的。一般來説,不屬於行政複議的範圍主要有兩大類。一是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二是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

如果大家生活中遇到了不滿意的行政行為後,一定要積極的申請行政複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要注意有些行為是不可以進行行政複議的,比如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或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因此如果實在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來進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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