駁回行政複議申請是共同被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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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駁回行政複議申請是共同被告嗎

駁回行政複議申請是共同被告嗎

經複議的案件,複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複議機關是共同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 第五十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後,複議機關作出維持決定的,應當以複議機關和原行為機關為共同被告,並以複議決定送達時間確定起訴期限。

駁回申請的行政複議決定適用於兩種情形:

(一) 申請人認為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申請行政複議,行政機關受理後發現該行政機關沒有相應法定職責或者在受理前已經履行法定職責的;

(二) 受理行政複議申請後,發現該行政複議申請不符合《行政複議法》規定受理條件的。

二、行政複議的範圍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符合行政複議法規定的範圍的,可以申請行政複議。

複議機關受理的10類具體行政行為

1、行政處罰案件;2、行政強制措施案件;3、許可證管理案件;4、行政確認權案件;5、侵犯法定經營自主權案件;6、農業承包合同案件;7、違法要求履行義務案件;8、行政許可案件;9、不履行法定職責案件;10、.行政給付案件。

行政機關不予受理的具體行政行為

1、行政處分或其他人事處理決定;2、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做出的行政調解、行政仲裁及對其他民事糾紛的處理。

三、行政複議的特徵

1.行政複議是針對行政機關的法律行為,而不是針對國家行政機關;

2.行政複議是針對具體的行政行為;

3.是針對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並作出決定。

所以駁回行政複議申請後複議機關與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作為共同被告,當然在實際生活中如果對行政部門作出的處罰或者決定不滿時,如果要通過行政複議的方式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一定要在規定的有效期內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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