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隨人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複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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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相隨人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複議嗎?

行政相隨人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複議嗎?

行政相對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複議,但是行政複議機關是否受理,因涉及到主體資格、受案範圍等因素的問題,則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行政相對人提出行政複議申請,需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申請人應當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直接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3)有具體的複議請求和事實依據;

(4)屬於《行政複議法》規定的行政複議受理範圍;

(5)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複議。

因此,行政相對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在滿足上述條件的情況下,可以向有權的行政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進行權利救濟。

二、被申請人不履行行政複議決定會怎麼辦?

可以向由行政複議機關或者上級行政機關責令其限期履行,對被申請人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被申請人應當履行行政複議決定。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複議決定的,行政複議機關或者有關上級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履行。

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複議決定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經責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三、行政複議的流程是怎麼樣的?

行政複議的流程大概分為申請、受理、審理、決定四個步驟:

1、申請。

(一)時效。當事人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二)條件。申請人是認為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相對人;屬於依法可申請行政複議的範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2、受理。行政複議機關收到行政複議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行政複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本法規定,但是不屬於本機關受理的行政複議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複議機關提出。

3、審理。

(一)送達行政複議書副本,並限期提出書面答覆。

(二)審閲複議案件有關材料。

(三)調查取證,收集證據。

(四)通知符合條件的人蔘加複議活動。

(五)確定複議案件的審理方式。

4、決定。行政複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複議期限少於六十日的除外。情況複雜的,可以延長期限,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

我國法律賦予了行政機關可以依職權對公民作出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等行政行為的權利。值得一提的是,行政複議申請涉及的內容多,比如證據的收集、有關資料的提供、複議機關的確定、法律風險的控制等,為保障當事人的利益,建議當事人直接委託專業律師代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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