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行政複議與行政訴訟是否有先後順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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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收行政複議與行政訴訟是否有先後順序要求?

税收行政複議與行政訴訟是否有先後順序要求?

1、税收行政複議與行政訴訟是有先後順序要求的,對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的具體行政行為,當事人應當先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税務機關作出的“徵税行為”(具體包括確認納税主體、徵税對象、徵税範圍、減税、免税及退税、適用税率、計税依據、納税環節、納税期限、納税地點以及税款徵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為和徵收税款、加收滯納金及扣繳義務人、受税務機關委託徵收的單位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行為)和“不予審批減免税或者出口退税、不予抵扣税款、不予退還税款”行為不服的,應當先向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納税當事人對税務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先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再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

二、税務行政訴訟的時間規定是什麼?

1、納税當事人不服税務行政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機關逾期不做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複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提起訴訟。

2、納税當事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納税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耽誤法定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後的10日內,可以申請延長期限,由法院決定。

税務行政訴訟的受理與審理是:

1、受理。接到起訴狀,經審查,應當在7日內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2、審理。訴訟期間,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

(1)被告認為需要停止執行;

(2)原告申請停止執行,法院認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並且停止執行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裁定停止執行;

(3)法律、法規規定停止執行。

3、法院審理例外情況

(1)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

(2)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實行合議、迴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度;當事人在行政訴訟中有權進行辯論。

在當地的社會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它都是解決行政方面的糾紛的具體的方式,並且很多類型的案件都是可以選擇適用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但是也有一些首先必須進行行政複議,然後才能夠進行行政訴訟,比如説税收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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