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是否必經行政複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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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一般情況下,行政訴訟並非必經行政複議。只要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自己的合法權益,可以不申請複議,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但是法律對某些情況有特殊規定,要求行政複議前置於行政訴訟。
例如,《行政複議法》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已經依法取得的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應當先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複議法》第三十條
《行政訴訟法》第二條

行政訴訟是否必經行政複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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