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不履行行政複議決定 - 能否提起訴訟

來源:法律科普站 5.9K
行政機關不履行行政複議決定 能否提起訴訟

關於徵地拆遷的政策法規還是非常多的,在實踐中徵地拆遷的政策法規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不管是在解決徵地拆遷糾紛還是協商確定補償標準,都是一個重要的參考依據,所以,瞭解最新政策法規是很有必要的。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在進行行政機關不履行行政複議決定的時候,應該注意什麼?

行政複議從立法上就已經設定為行政機關上下級的層級監督,因此,行政複議決定具有行政命令的性質,下級機關,即被申請人必須履行。從這一角度講,行政命令不能約束行政複議申請人,因此法律規定,申請人不履行行政複議決定的,被申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對被申請人不履行行政複議決定的,法律規定只能通過行政手段對有關責任人或單位作出行政處理。因此,你只能向其單位領導或上級主管機關反映,要求督促被申請人履行復議決定。根據《行政複議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複議決定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經責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被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按照行政複議決定的要求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或者違反規定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依照行政複議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第六十四條規定:行政複議機關或者行政複議機構不履行行政複議法和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複議職責,經有權監督的行政機關督促仍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