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行政複議訴訟案件的程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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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收行政複議訴訟案件的程序是什麼?

税收行政複議訴訟案件的程序是什麼?

(1)向被申請人發送複議申請書副本。複議機關受理複議申請後,應在受理之日起7日內將複議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在收到複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10日內,向複議機關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資料或者證據,並提出答辯書,逾期不答辯的,不影響複議。

(2)審閲複議材料。複議人員要審閲的複議材料包括:

①申請人的複議申請書;

②被申請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書面材料;

③被申請人的答辯書;

④被申請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案情事實和證據事實,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文件等。複議人員在審閲複議材料的過程中,如果發現上述複議材料有可疑之處,就要對其重新調查、核實,以最後確定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和適應。

(3)確定審理方式。在一般情況下,税務行政複議實行書面審理方式。但是,對於案情重大、案情複雜,或影響較大及複議當事人要求開庭審理的案件,複議機關可以開庭審理。書面審理指的是複議機關對税務爭議的雙方當事人所提供的各種複議材料進行審查,然後依法作出複議決定的審理方式。書面審理首先要調查取證,然後召開復議委員會會議,集體討論。在調查取證的基礎上,就案件的實際情況寫出案件審理報告,複議委員會通過集體研究,討論提出處理意見,由複議委員會表決通過。

二、納税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1.申請人可以在知道税務機關做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請人設置障礙等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2.申請人申請複議前,必須先依照税務機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確定的税額、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税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擔保的,在實際繳清税款和滯納金後或者所提供的擔保得到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税務機關確認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

複議機關收到行政複議申請後,應當在5日內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受理。對不符合本規則規定的行政複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

複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做出行政複議決定。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做出行政複議決定的,經複議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如果是遇到了相應的納税的情形的時候,是需要及時繳納税務的,但是我們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地區的税收政策可能也是不同的,要及時的加以瞭解,在瞭解自己的地區的税收政策之後,是需要及時的繳納税款的,並且要注意依法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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