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賠償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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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賠償規定有哪些

只有違法行政行為才能構成行政賠償,合法行政行為不能構成行政賠償。行政賠償僅以客觀上行政行為違法為要件,而不以行政主體主觀上是否有過錯為要件。一般由侵權的國家機關履行賠償義務。行政賠償的標準、程序以及範圍這些,其實都是在《行政賠償法》中作出了統一規定的,不過針對具體的案件,就要結合實際情況來進行計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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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賠償程序的規定有哪些

對於行政賠償規定有哪些這個問題,解答如下:

賠償程序:

(一)申請賠償與受理立案:

1.政策法規處為我局機關行政賠償案件的受理機構,負責對賠償請求進行初步審查並決定是否立案。

2.請求賠償應由請求人填寫《行政賠償申請登記表》。特殊情況不能以書面方式提出的,可以口頭方式提出,由受理機關承辦人員代為填寫並作出筆錄,當事人簽名。

(二)審查:

1、賠償申請是否屬於法律、法規以及規章規定的賠償範圍。

2、有無法律、法規以及規章關於不予賠償的規定情形。

3、請求人是否符合國家賠償法第六條規定的條件。

4、是否應由本機關予以賠償。

5、賠償請求是否已過時效。

6、請求賠償的有關材料是否齊全。

(三)行政賠償案件的辦理:

1、對已立案的行政賠償案件,由案件受理機構送有關業務工作部門辦理,特殊情況外,也可由案件受理機構直接辦理。

2、承辦部門應在一個月內對賠償請求提出予以賠償或不予賠償的意見,連同有關材料報送政策法規處審核。

3、政策法規處對承辦部門的意見應在十日內進行審核,報本機關分管負責人審核同意後,報本機關主要負責人批准。

4、司法行政機關對符合法定賠償條件,決定予以賠償的,製作《行政賠償決定書》。

5、對不符合法定賠償條件,決定不予賠償的,製作《不予行政賠償決定書》。《行政賠償決定書》和《不予行政賠償決定書》由機關主要負責人簽署,加蓋機關印章,並送達賠償請求人。

6、對本機關不負有賠償義務的申請,應通知賠償請求人向有賠償義務的的機關提出。賠償義務人是其他司法行政機關的,也可以根據申請人的請求,收案後移送有賠償義務的司法行政機關。

(四)行政賠償的執行:負有賠償義務的司法行政機關負責賠償決定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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