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年內申請行政複議或訴訟可以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1W

一、2年內申請行政複議或訴訟可以嗎?

2年內申請行政複議或訴訟可以嗎?

申請行政訴訟是可以的,但是申請行政複議則是不可以的。

“行政複議”是指與行政行為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的人認為行政機關所作出的行政行為侵害了其合法權益,依法向具有相關的行政機關申請複議,由複議機關依法對被申請行政行為合法性和合理性進行審查並作出相應決定。

“行政訴訟”是個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做出的行政行為侵害其合法權利而向人民法院起訴。因而,行政訴訟中,一方訴訟主體是中國公民或是法人,而對方主體是行政機關。

二、行政複議與行政訴訟的期限

(一)行政複議(5日、7日為工作日,其餘為自然日)

1.申請:60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2.受理審查:5日

(行政複議機關收到行政複議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行政複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

3.申請補正:5日

(行政複議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複議機構可以自收到該行政複議申請之日起5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補正。)(《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

4.管轄選擇(協商):10日

5.管轄選擇(上級指定):10日

(協商不成的,由其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在10日內指定受理機關。協商確定或者指定受理機關所用時間不計入行政複議審理期限。)(《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

6.複議決定:60日 30日

(行政複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複議期限少於六十日的除外。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經行政複議機關的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

7.對規範性文件附帶審查(有權):30日

(申請人在申請行政複議時,一併提出對本法第七條所列有關規定的審查申請的,行政複議機關對該規定有權處理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依法處理)

8.對規範性文件附帶審查(無權):7日 60日

無權處理的,應當在七日內按照法定程序轉送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依法處理,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應當在六十日內依法處理。

9.複議意見書:60日

有關機關應當自收到行政複議意見書之日起60日內將糾正相關行政違法行為或者做好善後工作的情況通報行政複議機構。

(二)行政訴訟

1.起訴期限

1.1一般期限:6個月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1.2知道行政行為不知道訴權或起訴期限:2年

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1.3不知道行政行為的:5年或20年(不動產)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4.複議後起訴:15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複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1.5.行政不作為:2個月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在接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法規對行政機關履行職責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立案:當場&7日

(對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狀,出具註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並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3.副本發送被告:5日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

4.答辯狀:15日

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並提出答辯狀。

5.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5日

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6.審理期限

6.1簡易程序審理期限:立案之日起45日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行政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並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審結。

6.2第一審普通程序審理期限:6個月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准,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6.3第二審審理期限:3個月

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准,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7.不服判決上訴: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

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8.不服裁定上訴:判定書送達之日10日

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9.申請再審:6個月

當事人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

10. 申請強制執行(公民):1年

(申請人是公民的,申請執行生效的行政判決書、行政裁定書、行政賠償判決書和行政賠償調解書的期限為1年)

11.申請強制執行(單位):180天

申請人是行政機關、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為180日。

即便是行政複議結果處理不滿意,仍然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提起行政訴訟,實現維權目的,切記不可提起在複議期間提起行政訴訟,因為已經申請行政複議,在法定複議期間內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是不予受理。

在選擇維權程序時,既可以選擇行政複議也可以選擇行政訴訟,申請人就同一事項向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有權受理的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複議的,由最先收到行政複議申請的行政機關受理;同時收到行政複議申請的,由收到行政複議申請的行政機關在10日內協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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