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決權利人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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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裁決權利人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限是多久

行政裁決權利人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限是多久

當事人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限為二年,從判決規定的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規定》第一條規定,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執結;非訴執行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執結。有特殊情況須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報請本院院長或副院長批准。申請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5日內提出。

二、法院強制執行的程序

(1)審查立案。人民法院在接到申請執行書及有關法律文書後,應審查該申請執行是否合法適當。

(2)通知履行。人民法院決定對義務人強制執行時,應當先行通知義務人在規定的期限內自動履行法定義務,否則將強制執行。

(3)準備強制執行。

(4)實行強制執行。應當表明身份,出示執法證件和執行根據;執行結束後,應將執行情況書面通知申請執行人。

三、強制執行後仍不履行怎麼辦

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後,法院可以向被執行人送達執行通知書,逾期被申請執行人仍不履行法院判決,法院可以依法查封、扣押、凍結、處分被執行人的財產;如果無財產可供執行的,也可以由法院採取限制高消費、加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等執行措施,以促使被執行人自覺早日履行生效法律文書。

如果在法院採取了上述措施後,仍無法執行的,則可由法院裁定中止執行,等以後發現了被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財產後,可隨時再恢復執行。

強制執行時,相關的人民法院對這類案件的證據和案情進行收集,確保案件辦理無誤。對這類人員的處罰可以實施相關的罰款、凍結、直接處罰、間接處罰、吊銷營業執照、等強制執行手段,對這類違法人員進行處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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