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場行政處罰應當什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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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場行政處罰應當什麼條件?

一、當場行政處罰應當符合什麼條件?

行政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應具備以下條件:第一,違法事實確鑿,即不僅當場有證據證明違法事實存在,而且證據充分,無需進一步調查證據。

第二,必須有法定依據。在違法事實確鑿的情況下,該違法行為還必須是法律、法規或者規章明確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

第三,適用於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對法人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或者警告的案件,即處罰較輕的案件。對於那些即使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也有明確的法律規定,當需要處以沒收違法所得、吊銷營業執照等處罰種類的,則不能當場處罰。

二、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序和一般程序

1、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序

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序又稱當場處罰程序,是指在具備某些條件的情況下,由執法人員當場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必須遵循的程序。採取簡易程序做必須符合下列條件:第一,違法事實確鑿;第二,處罰有法定依據;第三,適用的行政處罰類型限於警告和數額很少的罰款,即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處罰。

2、行政處罰的一般程序

行政處罰的一般程序又稱普通程序,是行政處罰的基本程序,除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行政處罰決定都必須適用這一程序。

(1)調查和檢查: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並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阻撓。詢問或者檢查應當製作筆錄。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2)作出處罰決定:對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3)處罰決定的交付或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7日之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4)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的規定向當事人告知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或者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屬於行政處罰程序違法,行政處罰決定應該被撤銷。

只要是犯錯情節不嚴重的話,行政機關是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的,但在執法的時候,行政機關還是要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辦理,不能在中間做出一些違法的行為,所以,作為公民的我們一定要遵守法律,不能做出一些違反法律規定的事情,不然等待大家的就只有法律的嚴懲。

行政處罰就是由行政部門的人員來進行實施,如果要對行為人進行當場處罰的,那麼就需要符合法律所規定的條件,不僅要有違法的行為,而且還要有合法的證據,這樣才能確保所作出的決定是合理、合法,對於行為人也是需要及時的履行自己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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